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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潜山县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合法地支持工业企业解决续贷、贷款展期等过程中产生的搭桥贷款问题,参照浙江等地利用财政间隙资金支持企业发展的做法,发挥县投资公司间隙资金使用效益,规范县投资公司间隙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投放、及时回收,现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等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已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贷款人不承担因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原因造成的贷款风险和经济责任。

间隙资金的委托人为直接提供资金的安徽潜山县投资有限公司。

间隙资金的贷款人为直接接受资金的县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和县联社。

第三条  安徽潜山县投资有限公司对委托的资金拥有资金所有权、投向决定权、委托贷款收益权和检查监督权。

第四条  委托人和贷款人要通过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立委托关系。

第五条  委托贷款协议的基本内容包括:委托贷款的目的、委托业务范围、委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业务程序、手续费计付方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委托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并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  委托人应向贷款人支付委托贷款手续费。委托贷款手续费由委托人和贷款人根据委托的金额、期限等协商确定。

第七条  借款人原则上为本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八条  借款利率执行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50%,并按月加收2‰财务顾问费;对上一年度纳税排名前30位的工业企业贷款利率执行银行同期基准利率,并按月加收1‰财务顾问费。

第九条  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确因特殊情况,经公司董事长批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条  借款审批程序为:借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公司总经理或授权的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董事长或授权的副董事长审批。

第十一条  委托贷款发放时,应由贷款人根据委托协议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依法确立借贷关系。借款合同应送委托人备案。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借款依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拨款计划、还款计划、抵押担保、违约责任和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借款合同由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负责人签字并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委托贷款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根据需支持的工业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担保贷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执行;信用贷款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偿还贷款资金的相关文件或材料。

第十四条  委托人和贷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委托人在贷款人处开设委托贷款专户。

第十五条  贷款人依据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进行贷款发放并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人按照委托贷款协议规定的贷款时限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及时划入委托贷款专户。

第十七条  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审查贷款人信誉、经营发展情况,对需贷款项目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审定。

(二)确定贷款的种类、担保方式等具体事项。

(三)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

(四)做好间隙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贷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参与委托贷款项目的评估论证,确定借款人的信用或抵押担保条件,并对是否贷款和贷款种类提出建议。

(二)在项目准备阶段,按规定办理担保贷款的资产抵押或担保手续。

(三)指定专人对委托贷款的拨付、回收、利息等进行明细核算。同时要加强对委托贷款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加强柜台监督,及时向委托方通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资产财务状况。

(四)负责对委托贷款偿还情况进入银行征信系统进行管理。

(五)对同一个借款人,既有委托人的贷款又有贷款人的贷款,在回收资金时,应按借款时间的先后,分别收回;在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回收委托贷款。

(六)贷款人应加强对委托贷款的质量监管。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委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经委托人书面申请,贷款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追回资金。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借款人的责任和义务:

(一)应向委托人和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委托人和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并提供委托贷款所需资料。

(二)担保贷款应向委托人提供有效抵押物(质押物);信用贷款应向委托人提供相关银行关于续贷、贷款展期或保证信用贷款在银行系统内运转、以及归还后及时划入委托贷款专户等证明材料。

(三)应接受委托人和贷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四)应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本息。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投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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