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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潜山县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一、闲置土地类型及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满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二)出让合同未约定、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期限,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满12个月未动工建设的; (三)已动工建设、但已动工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度占总投资额度(不含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县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2个月的; (四)项目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容积率未达到投资合同约定标准,其投资不到位部分视为闲置用地; 合同约定分期建设的,依据合同或建设周期内用地面积和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等因素核定闲置土地面积。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迟延的,经审查属实,该时段不计入土地闲置时间。 绿化比例或者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指标超过投资合同约定标准的,工业企业亩均产值与亩均税收贡献率没有达到投资合同约定标准的,纳入清理处置范围。 二、闲置土地处置方式 对闲置土地,区别不同情形,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依法收取闲置费。认定的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按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收取,并责令限期开工建设。土地受让人拒交土地闲置费的,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建设期限满24个月未动工建设(未规定动工建设期限的,自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算),且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建设期限的;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延长建设期限,但延长期满后仍未动工建设建设的;违反投资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 (三)限期开工建设。土地使用者已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和土地闲置费,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经县政府同意,开发区与业主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确定动工建设时间,限期动工建设,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延长建设期限。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未动工建设或中止建设的,如干扰因素已排除,且土地使用者有继续建设意向和能力的,经县政府批准,允许延长不超过12个月的建设期限,延长期自批准延长之日起计算。 (五)协议收回。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政府部门的行为,而未动工建设或中止建设的,如干扰因素不能够排除,则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闲置土地协议。 (六)部分收回。因用地者自身原因减少项目投资规模,而导致部分建设用地空闲,收回相应部分土地使用权。 (七)其它处置方式。工业企业每亩年产值与每亩税收没有达到用地单位在项目预申请或取得土地时承诺标准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定时间24个月,要求用地单位加大投资力度,落实承诺事项,并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缴纳履约保证金;对24个月内不能落实承诺事项的,没收履约保证金,取消合同约定的所有优惠政策,已经享受的要追缴退回。绿化比例或者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比例等指标超过投资合同约定标准的,责令企业12个月内整改到位,并征收绿化或附属设施所超占地面积的地价款等额的履约保证金;逾期整改不到位的,没收履约保证金。 三、组织保障 (一)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以分管开发区工作的常务副县长为组长,开发区常务副主任、政府办主任、国土局局长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开发区、监察局、经信委、招商局、国土局、财政局、住建局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闲置土地清理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兼任,负责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具体事务。 (二)工作程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政策规定,对所有入驻开发区企业开展调查清理。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初步处理方案。初步处理方案经领导小组会议通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处理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和处置方式处理。具体步骤为: 1、调查核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排定时间表,逐户开展调查清理,对合同、规划、税收贡献率和用地、建设、投资等情况等进行核实。 2、研究处理。经核实,找出存在问题,拟定处置办法,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政府批准。 3、依法处置。对县开发区内用地经调查核实属于闲置土地的,下达闲置用地告知书,说明认定事实及依据;业主在收到闲置土地告知书15日内可以申请复核,闲置用地告知书送达15日后没有申请复核的,依法下达闲置土地处置通知书,依据本方案规定处置闲置用地;对用地、建筑、效益不达标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指明不达标的事实及依据,明确整改要求、履约保证金金额,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三)工作要求。在开发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县政府办、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发区负责提供投资合同和收取履约保证金;住建局负责绿化率、容积率、办公辅助设施面积以及建设规划执行情况核实;国土局负责用地面积、用地规划执行情况核实,负责收取闲置费和收回土地使用权;招商局负责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值、亩均税收贡献率核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