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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出台 有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



    编者按:征信业是市场经济中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行业。征信机构作为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企业,按一定规则合法采集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加工整理形成企业、个人的信用报告等征信产品,有偿提供给经济活动中的贷款方、赊销方、招标方、出租方、保险方等有合法需求的信息使用者,为其了解交易对方的信用状况提供便利。

  征信服务可为防范信用风险,保障交易安全创造条件,又可使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获得较多的交易机会,而缺乏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或个人则相反。我国征信业市场发展至今已经初具规模,但征信经营活动缺乏统一遵循的制度规范和监管依据,难以获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现象与不当采集和滥用公民、法人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现象并存,影响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征信业无法可依的问题。我国近期出台了《征信业管理条例》。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3月15日起施行。《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征信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条例》对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和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规定了不同的设立条件。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登记;设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只需依照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备案即可,不需另行审批。

  对于个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删除。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条例》规定,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条例》的出台不仅可以规范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而且能够帮助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问题。征信服务能够解决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征信机构了解中小企业的相关基本信息和财务状况,为放贷与否提供决策依据和信息保障。而信用好的中小企业能够更加容易快捷地获得贷款。


发布时间: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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