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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为规范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近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所称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和项目的实施、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财政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和范围包括:(一)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本办法所称“城市矿产”是指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和蕴藏在废旧机电设备、电线电缆、通讯工具、汽车、家电、电子产品、金属和塑料包装物以及废料中,可循环利用的钢铁、有色金属、稀贵金属、塑料、橡胶、玻璃等资源,其利用量相当于原生矿产资源。(二)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三)园区循环化改造示范。(四)再制造。本办法所称再制造是指对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进行专业化修复的批量化生产过程,再制造产品达到与原有产品相同的质量和性能重点支持可再制造技术进步、旧件回收体系建设、再制造产品推广及产业化发展等。(五)清洁生产技术示范推广。(六)循环经济(含清洁生产,下同)基础能力建设。(七)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协商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根据暂行办法,对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等已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暂行办法明确,对循环经济的重点工作,专项资金采取不同的方式予以支持。如,支持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采取预拨与清算相结合的综合财政补助方式;支持再制造的专项资金,在构建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的前提下,主要采取补贴的方式支持旧件回收及再制造产品的推广及产业化发展;支持循环经济基础能力建设的专项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纳入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
暂行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主管部门将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拨付或收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