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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始终遵循扶持原则制定各类制度。比如在税收方面,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都针对小微企业制定了低档税率,目前密集出台的政策实际上是,以现有基本优惠制度为依据的基础上,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和优化扶持着力点。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政策与之前规定的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延长了优惠政策执行时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至2011年年底,而财税[2011]117号文明确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时间,为2012年至2015年12月31日。则一次性将优惠政策又延长了四年。二是扩大了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从原来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扩大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需要注意的是,作为规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仍然有效。虽然财税[2011]117号文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但对象仍必须是查账征收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未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前,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二)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
一是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二是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陆续确定了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多个省份将起征点调至最高限额,以此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例如,据广东省国、地税部门测算统计,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以后,每年税收优惠额大约为增值税15.4亿元,营业税17.8亿元。
按照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这里的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的优惠,只适用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则不适用该优惠政策。
(三)印花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而根据印花税的一般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来源:纳税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