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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入区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徽省潜山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科学发展,提高入区项目质量,规范项目入区落地行为,更好地为企业入驻、建设和管理搞好服务,引导入区企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县有关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所有入区企业。
第二章 入区条件
第三条 入区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开发区重点发展机械机电、医药化工、轻工纺织、新型建材及高新技术产业。
第四条 入区项目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原则上不接纳工艺落后或设备陈旧的项目,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以及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项目禁止入区。
第五条 入区企业单个供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必须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开发区设立园中园的,固定资产投资(不含招商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得低于5亿元。在已供土地上增加投资项目或租用开发区已建标准化厂房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六条 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要求达到120万元/亩。项目建成投产后三年内亩均工业用地税收要求达到5万元/年,以后要求在6万元/年以上。
第七条 外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和税收每亩超10万元/年的项目优先入区。
第三章 入区程序
第八条 项目引荐。对有意向到开发区投资的项目,由招商引荐单位与投资商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并报开发区备案。招商引荐单位或人员对引荐项目进行了解、洽谈、考察后,会同业主提交以下资料送达开发区初审:
(一)项目入区申请;
(二)项目建议书:业主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名称、产品、产能、建设规模、产品市场及各项经济指标等),拟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及主要设备,项目的配套条件及环保情况(主要原材料、电力、燃料、交通运输、用地面积、环保要求等方面的需求与可能),项目进度安排,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三)项目初步总平面布置;
(四)投资人身份证明(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及详细的出资计划);
(五)开发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项目初审。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根据引荐单位和业主提供的材料,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实地考察和初审,提出项目初审报告,经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后,形成项目初审意见报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总投资及构成、工业总产值、主要产品和产量、产品市场、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建设周期、环保、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
第十条 项目评审组会审。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将开发区初审意见分送到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7天内召开项目评审领导小组会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县长办公会议确认后,项目方可入区。
第十一条 签订项目入区合同。项目审核批准后,由开发区与投资商签订正式入区投资供地合同。入区投资企业必须在签订正式合同后1个月内在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成立经营签约合同约定项目的独立法人企业(住所地为潜山经济开发区),并报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备案。
第四章 用地管理
第十二条 入区企业的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实行公开招拍挂方式出让,期限为50年。入区企业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适合多层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项目的生产工艺、产业关联度、投资强度和额度、污染控制等因素确定地址和供地面积。
第十四条 对落户开发区的项目,按6万元/亩收取土地出让价款。入区项目签订合同后10日内缴付土地出让价款的50%(熟地一次性缴清全部土地款),开发区放线交地时,企业付清全部购地款。
第十五条 项目入区投产后3年内,年亩均入库税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奖励3万元/亩用于项目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六条 企业没有按合同约定开工建设、竣工投产,或者入区企业无法正常生产、濒临倒闭或破产的,土地由开发区和国土部门依法或协议收回重新处置,入区企业不得私下转让土地及地面附属物。土地收回时开发区支付企业入区时所交的土地款、财务费用和地面附属物折算款。计算公式为:开发区实际供地价款(扣除奖励返还部分)+财务费用(供地款×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地面附属物价款(以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的价格计算)。
第十七条 入区企业必须服从开发区建设规划,建筑容积率不得低于0.8、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高于16%、办公生活设施用地不得高于7%。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招商引荐单位成立安商小组,确定专人负责项目入区建设跟踪服务,全程协理项目落地、建设、投产及达产后经济运行中的相关工作。开发区管委会明确领导成员联系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入区企业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或项目须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图纸要按规定报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建设环保局和国土分局进行会审,建筑物立面效果图和厂区整体效果图要报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用地许可证、规划建设许可证及质检、消防、安监、工商、税务等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向开发区管委会提供勘察、设计、动工、投产时间表,在规定时间开工建设和投产。
第二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项目建设跟踪管理,下达项目定点放线通知,协调处理项目落地相关问题。开发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负责项目规划审查并安排人员定点放线,帮助企业解决好施工用水用电,对项目规划实施和工程建设实行监管。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和建设工程办公室负责解决企业用地内的填方和社会事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确定施工单位后,须督促施工单位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后方可进场施工。施工单位要制定并落实质量安全措施,文明施工,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三条 入区企业的生产车间一般采用标准化厂房,其它建筑物造型设计应当简洁明快、富有现代气息。所有入区企业应在厂区内对外醒目位置竖立建设项目标识牌(彩色,尺寸为3×7米),标注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内容、项目设计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项目建设工期、项目建设负责人,并配以企业总体效果图、平面布局图。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要经规划部门放线后方可施工。企业建设过程中,严禁在道路上搅拌混凝土,不得损坏道路和绿化,严格按规划要求执行建筑后退红线距离。
第二十五条 入区企业不得在开发区公共区域和本厂区内随意堆放建筑材料、渣土、原材料、废料等,共同维护好区内环境。
第二十六条 入区企业建设期内每月25日前向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上报当月固定资产投资报表和工程建设进度。
第二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编制《项目建设工程信息跟踪表》,对投资合同中约定的签约时间、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节点进度、投资金额及合同双方应该履行的义务进行登记,一月一统计,一季一通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原则上建设周期在12个月以内,投资规模1亿元以上的,建设周期可适当放宽至16个月,投资数额巨大的项目建设周期以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具备开工建设条件而3个月内无故不开工建设的,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不能按约定建设工期竣工投产的,按该宗出让土地价款的10%征收闲置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牵头组织建设环保、国土、财政、安监、消防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投资强度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验。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和土地闲置的,由国土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一)对投资强度达不到要求的,业主要按约定追加投资,否则,每年对多占土地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闲置费;
(二)对用地闲置一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用地闲置两年以上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所有项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奖励支持的资金,一律待项目竣工(或投产)验收后按规兑现;
(四)没有审核验收的入区企业,参照本条款规定,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验收。对总投资额、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贡献率以及各项建筑控制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责令整改,给予不超过2年的整改期,并按土地总价款的20%征收履约保证金,整改期内停止享受合同约定的所有优惠政策。整改期内整改不到位的,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六章 经济运行管理
第三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快查快办”,严厉打击破坏、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十一条 规范对入区企业的行政执法检查和收费管理,除按照法律、法规缴纳费用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第三十二条 入区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管理。开发区要积极引导入区企业组建企业家协会,加快经济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入区企业提供管理、法律、科技、人才、政策等咨询服务。
第三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积极协调入区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之间出现纠纷时,由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牵头协调解决。
第三十四条 入区企业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生产,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要达标排放。
第三十五条 入区企业要建立健全生产、营销、财务、安全、环保、节能减排、质监、劳动及社会保险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加速品牌建设和科技创新步伐,并自觉接受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的检查、督促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入区企业应按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及时上报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应主动申请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管理,如实填报统一印制的开发区统计报表,并按要求报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第三十七条 入区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连续停产达半年以上并无法恢复生产的,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回收项目用地,并督促企业依法处置闲置资产。
第三十八条 入区企业合并、分立、停业及注销等要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开发区管委会,经批准后,依法进行债权债务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